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全面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以信息化手段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力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发了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定于2021年5月15日正式启用。
自2021年4月15日起,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可登录平台,熟悉系统环境,试用系统功能;自2021年5月15日起,正式启用平台。
平台功能☟☟☟
【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业务信息系统】
(5)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信息系统。支持部本级开展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工作。
【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数据中心】 按照统一的共享交换数据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归集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构建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集合,与各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系统、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数据中心以及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互联互通。 【工作门户】 向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及有关部门提供文件办理、数据查询、统计分析、可视化展示、事故案例分析、监管人员培训、意见建议征集、舆情监测、法律法规以及事故信息快报等支撑和服务。 【公共服务门户】 有关要求☟☟☟ 启用平台是推进工程质量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统筹推进机制,研究制定配套措施和具体落实方案,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和培训,确保平台应用和信息共享交换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和完善本地区信息系统,提升信息系统建设标准化、规范化水平。暂不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地区,要应用部级平台办理相关监管业务,实现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化全覆盖。以上工作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 ☆★加强数据质量安全管理 各地要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对共享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断提高数据完整性、可用性和时效性。数据提供方要加强数据采集、归集、整合、提供等环节的安全管理,防范数据泄露和被非法获取。数据使用方要加强账号管理,严格控制数据使用范围,防范泄露、滥用、篡改信息等行为。 ☆★强化督促指导